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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蓝天下所有的孩子共享阳光——特殊幼儿与正常幼儿的融合教育

作者:彭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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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9

 

      近年来 ,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特殊幼儿的早期教育问题。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积极倡导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的融合,指出融合是特殊儿童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对他们施与的特殊待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0年塞内加尔发表的《达喀尔行动纲要》中呼吁各国政府要加强对幼儿阶段的关注和教育,指出儿童的早期教育是全民教育不可分割的基础部分,要扩大并改善幼儿,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我国政府也加强了特殊幼儿教育的力度,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因地制宜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基本满足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让特殊儿童全面融入社会,让所有的孩子在同一片蓝天下共同成长是我们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何为特殊幼儿的融合教育?

      融合教育是相对于隔离教育而言的,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传统的特殊教育安置形式是将那些被鉴定为特殊的学生安置在专门为他们而建立的特殊学校或机构内,通常这些特殊学校设施相对比较齐全,教师是接受过专门教育训练的专业教师,学生大多住校,与家庭、社会的普通人接触较少。这种隔离封闭的特殊学校教育对特殊学生回归社会非常不利。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 (特别是北欧国家)受国际有关人权议题的一系列公约、宪章等的影响,开始在普通学校接收所有学生,包括接收特殊学生入学。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际性文件,直接推动了融合教育的兴起和发展。

      从传统概念上讲,融合教育是指普通学校接收特殊需要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入学,使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一起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学习,在同样的时间级内学习同样的课程,所有学生有机融合在一起。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核心价值认识的提高,融合教育的概念内涵也在不断扩充和发展。据联合国教科文的资料表明,当前社会的教育体系中存在着严重排斥和歧视弱势儿童和青年的现象。不仅特殊儿童的教育存在着不公平和歧视问题,其他处于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如流浪儿童、艾滋病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也都面临着教育不公平和机会不均等的困境,改变这种排斥和歧视态度的最有效办法是让普通学校逐步融合化,接纳所有儿童,以引领创建一个融合的社会环境。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48届国际教育大会指出,融合教育(也被称全纳教育)是指通过增加学习、文化和社区参与,努力使所有的人受到同样的教育,特别是帮助那些由于身体、智力、经济、环境等等原因可能被边缘化和被排斥的孩子受到同样的教育。这些易被边缘化和被排斥的群体至少应该包括:残疾儿童、艾滋病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移民、难民和国内迁移儿童、贫困/饥饿儿童、冲突/灾难儿童、或是来自其他弱势群体或者社会边缘群体的儿童。因此,国际组织的融合教育是指普通普通学校接收所有儿童,包括那些易被边缘化和被排斥的儿童,并通过恰当的课程设计、有效教学策略的采用和内容的有序安排、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以保证全体学生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所有学校或幼儿园作到零拒绝。

      残疾儿童的教育仍然是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有些残疾儿童仍旧被排斥在主流教育群体之外。因此,残疾儿童的教育仍然是融合教育对象的一部分,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特殊幼儿的融合教育是指普通幼儿园接收特殊幼儿入园学习,让特殊幼儿与正常幼儿一起在同一个学习环境里一起生活、一起学习、一起游戏,并根据其教育需要为其提供必需的特殊教育协助和支持。

      特殊幼儿的融合教育不仅仅是简单的将特殊幼儿放到普通幼儿园就可以了,必须至少包括以下2个因素:

      ----特殊幼儿进入本学区的普通幼儿园入园学习,而且安置在普通班级中与其同年龄同伴一起接受教育;

      ----在对特殊幼儿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为其提供必需的特殊教育支持和帮助,使其能享受到与同伴一样的高质量教育。

      单纯的接受特殊幼儿而未能够提供其需要的教育,或将其安置在特殊班未能与其同龄伙伴一起接受教育都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融合教育。

      二、融合幼儿教育的好处

      特殊幼儿融合教育有很多好处。从理论层面上讲一来可以促进人权理念的发展。特殊儿童也有与其他儿童一起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教育权是其最基本的人权。二来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为融合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为所有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机会,从而建立合谐、融合的社会。从事件层面上讲具体表现在:

      1.对特殊幼儿的好处。由于就近入园,特殊幼儿可以不用住宿而与父母居住,增加了父母与特殊幼儿相处的机会,有利于特殊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的健康成长。特殊幼儿与他们同龄的正常幼儿一起学习、游戏,可以帮助特殊幼儿增进表达及沟通的能力,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特殊幼儿在自然环境中学习同伴适宜的行为举止,与同伴及老师间发展积极、正向的社会关系,为其成长后更好的融入社会打好基础。

      2.对正常幼儿的好处。通过与特殊幼儿一起活动和游戏,有助于正常幼儿了解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进而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缺点,有利于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发展。也能学会尊重个别差异,为其未来成为有爱心、同情心的社会公民奠定基础。

      3.对家庭的好处。对特殊幼儿的家长来说,如果社区的幼儿园能接受特殊幼儿入园学习,可以节省特殊幼儿住宿的花费和家长的精力。如果普通幼儿园都能接收少量的特殊幼儿入园,能迅速解决大量特殊幼儿的早期教育问题,投资少、见效快。对于正常幼儿家长来说,可以促进对残疾幼儿家长的理解和对残疾幼儿的接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也可以帮助家长树立对自己孩子恰当合理的期望。

      4.对社会的好处。融合教育对所有儿童具有正面的教育效果,从长远来讲,对社会也有好处。与特殊幼儿一起成长的正常儿童,在成人后,比较能够自然而然的接受比他们更居劣势的人,而且也能比较以容忍的态度对待别人。如果社会上所有人能够都能互相理解、尊重、接纳弱势群体,社会才是人人参与的和谐民主的社会。

      三、国外特殊幼儿融合教育的发展

      欧美国家对特殊幼儿的教育服务非常重视。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全体障碍儿童教育法”中针对3岁以下和3岁以上儿童的教育分别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3岁以下特殊幼儿,各州教育部门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在对特殊幼儿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其免费制订家庭服务项目计划,目的是让特殊婴幼儿能得到其所需要的综合有效的保育和教育。由于是家庭服务计划,主要是通过为家庭提供支持来服务于特殊婴幼儿,这种家庭计划是以家庭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家庭监护人同意才能实施。3—21岁特殊儿童的教育与3岁以下儿童的教育不同,是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就是说地方教育部门必须为特殊儿童提供免费适宜的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下的教育服务,即首先要考虑普通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安置,尽可能促进特殊儿童和正常同伴有广泛的社会交往。任何学校或幼儿园必须作到零拒绝,不能因为学生有残疾而拒绝接受他们入学/园接受教育。学校/幼儿园必须为特殊儿童制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个别教育计划方案,地方教育部门代表、相关教师、专家、家长等参与这个计划的制订。如必要,地方教育部门必须设法提供特殊儿童需要的特殊设备、特殊设施及特殊材料,以使他们能更好的适应普通班/园的学习。家长也有参与特殊儿童教育过程的权利,同时也有法律义务和责任协助教育部门完成特殊儿童所需要的义务教育。

      亚洲国家韩国、日本,甚至中国台湾在特殊幼儿教育方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如韩国在1977年版的《特殊教育促进法》中增加了特殊幼儿教育的内容,要求地方政府要为特殊幼儿开办公立幼儿园以便能够提供有效的早期特殊教育,同时也鼓励私立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中国的台湾也在2004年版的《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中要求各类儿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和医疗机构对疑似身心障碍儿童必须通报直辖市、县主管机构,并为3岁以上身心障碍儿童提供适宜的正规的教育训练服务。由此可见,各个国家/地区对特殊幼儿早期教育都非常重视。

      特殊幼儿的早期教育在我国开展的较晚,能够有机会享受到特殊学前教育的特殊幼儿很少,能够有机会在正常幼儿园与正常幼儿一起接受教育的就更加屈指可数。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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