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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残疾幼儿早期教育现状和发展对策

作者:彭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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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2530
2011-08-18

 

      近年来 ,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特殊幼儿的早期教育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0年塞内加尔发表的《达喀尔行动纲要》中呼吁各国政府要加强对幼儿阶段的关注和教育,指出儿童的早期教育是全民教育不可分割的基础部分,要扩大并改善幼儿,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我国政府也加强了特殊幼儿教育的力度,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因地制宜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基本满足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纲要》中也指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让特殊儿童全面融入社会,让所有的孩子在同一片蓝天下共同成长是我们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优先保障视觉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

      普通幼儿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对终身发展具有持续性的效益已得到大家的广泛共识和认可,美国一项长达40年的早期教育项目追踪研究(Scope Perry)表明,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儿童与未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相比,通常学业成就、就业率和经济收入都会比较高。我国对普通儿童的学前教育也高度重视,无论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纲要》,还是近期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都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都指出学前教育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视觉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应该优先得到保障和发展。缺乏视觉刺激失去了早期探索外部世界的机会使视觉残疾幼儿从出生后就处于劣势,而随着视觉在婴幼儿运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运动、体格、语言、认知等方面的差距便会逐渐显现出来。而大部分视觉残疾婴幼儿的父母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无法提供婴幼儿所需的教育与训练,从而使视觉残疾婴幼儿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只有具有专业人士才能为这些婴幼儿提供健康成长所需的教育训练。但如若在婴幼儿发展阶段,未能采取任何干预和教育补救措施,完全依靠视觉残疾幼儿自身自然成长,由于其视觉丧失的影响,则极有可能错过最佳发展的关键期,导致各种能力发展的迟缓,也极有可能使其成年后产生“盲态”,从而导致第二种障碍的产生。

      从教育投入和产出来讲,早期干预越早,为完成从出生到18岁之间的教育所花费教育成本就越少。美国专家研究表明,出生即接受早期干预的特殊儿童,教育花费大概37273美元,而如果等到二岁时再接受早期干预,就会达到37600美元,六岁接受早期教育,则需要花费46816美元,如果等到入学年龄才开始接受特殊教育,则需要花费53340美元(WOOD,1981)

      许多研究也表明,曾接受过早期干预的特殊婴幼儿,在学校里得到较高的成就测验分数,也较能被学校接纳,他们成年后更加独立,接受社会补助和津贴更少,在社会上较少表现出懈怠和违反法律的行为。

      教育不是少数人的特权,是所有人的基本人权。教育也是视觉残疾幼儿的基本权利,应该优先得到保障和发展。

      二、国外视觉残疾幼儿的早期教育发展

      欧美国家对学前特殊幼儿的教育服务非常重视。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全体障碍儿童教育法”中对3岁以下和3岁以上儿童就分别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需要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的家庭服务计划,目的是让残障婴幼儿能得到所需要的完整有效的保育和教育。由于是家庭服务计划,主要是通过为家庭提供支持来服务于身心障碍儿童,因此这种家庭计划是以家庭自愿为前提的,只有家庭监护人同意才能实施。

      3—21岁的身心障碍儿童的教育与3岁以下儿童的教育不同,是强制性的教育,就是说地方教育部门必须为身心障碍儿童提供免费适宜的教育机,当然地方教育部门必须优先考虑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下的教育服务形式,即首先要考虑普通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安置,尽可能促进特殊儿童和正常同伴有广泛的社会交往。任何学校或幼儿园必须作到零拒绝,不能因为学生有残疾而拒绝接受他们入学/园接受教育。学校/幼儿园必须为特殊儿童制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个别教育计划方案,地方教育部门代表、相关教师、专家、家长等参与这个计划的制订。如必要,地方教育部门必须设法提供特殊儿童需要的特殊设备、特殊设施及特殊材料,以使他们能更好的适应普通班/园的学习。家长也有参与特殊儿童教育过程的权利,同时也有法律义务和责任协助教育部门完成特殊儿童所需要的义务教育。而家长也有法律义务和责任协助教育部门完成儿童所需的教育。通常法律规定,地方教育部门为3—21岁身心障碍儿童的教育必须遵循6个基本原则:零拒绝、不歧视的评估、实施个别化教育方案、最少受限制的环境、公开、透明适当的程序、家长参与等。

      亚洲国家韩国、日本,甚至中国台湾在特殊幼儿教育方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如韩国在1977年版的《特殊教育促进法》中增加特殊幼儿教育的内容,要求地方政府要为特殊幼儿开办公立幼儿园以便能够提供有效的早期的特殊教育,同时也鼓励私立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中国的台湾也在2004年版的《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要求各类儿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和医疗机构对疑似身心障碍儿童必须通报直辖市、县主管机构,并为3岁以上身心障碍儿童提供适宜的正规的教育训练服务。由此可见,各个国家/地区对特殊幼儿早期教育都非常重视。

      三、中国视觉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六岁以下的视觉残疾婴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范畴,因而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依据教育形式的不同,中国0---6岁视觉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和教育分为0—4岁和4—6岁两个阶段。

      0--4岁视觉残疾婴幼儿的教育干预主要是以家庭为依托、盲童学校为支撑、培训家长和教师定期家访为主要服务形式。首先,在盲童学校建立0—4岁早期教育干预中心,包括组建工作小组,选配教师、布置和设计好未来亲子活动场地等。然后,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网络、学校网站、宣传手册、相关部门如残联、医院等各种途径和渠道寻找视觉残疾婴幼儿,并进行筛查、评估后登记造册。家访后,与家长一起制订家庭服务计划,定期家访和定期在盲童学校举办亲子活动,不仅为视觉残疾婴幼儿提供直接服务,也为视觉残疾婴幼儿家长提供可操作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截止到2010年底,中国有5所盲童学校在爱德基金会和美国柏金斯盲校的支持下开设了0—4岁视觉残疾婴幼儿的教育干预服务项目,大约有近100名视觉残疾婴幼儿和家庭受益。

      4—6岁视觉残疾幼儿的早期教育主要是指盲童学校/盲聋哑学校或特殊教育中心参考普通幼儿园和盲校的课程设置,为视觉残疾幼儿提供有针对性、系统的学前教育。目前我国4—6岁视觉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有两种主要安置形式,一种是在盲校或聋哑学校或特殊教育中心开设学前教育班,根据视觉残疾幼儿的人数多少和年龄情况设立学前大班、小班等,每个班根据幼儿的综合情况确定班额人数。如果视觉残疾幼儿的综合能力很强,每个班8-12个人,如果多重残疾儿童人数较多,可适当降低班级人数或增加教师人数。原则上不排斥多重残疾幼儿,因为这些幼儿更加需要早期教育和训练。另一种教育形式是盲校与普通幼儿园合作,将视觉残疾幼儿安置在普通幼儿园与普通幼儿共同学习、游戏,盲校的学前老师定期到普通幼儿园为普通老师提供咨询和指导。尽管这种融合的教育安置形式有很多好处,能够就近入园,视觉残疾幼儿幼儿可以不用住宿而与父母共同居住,增加了父母与特殊幼儿相处的机会,有利于特殊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的健康成长。特殊幼儿与他们同龄的正常幼儿一起学习、游戏,可以帮助特殊幼儿增进表达及沟通的能力,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特殊幼儿在自然环境中学习同伴适宜的行为举止,与同伴及老师间发展积极、正向的社会关系,为其成长后更好的融入社会打好基础。但盲校与普通幼儿园合作融合教育方式,无论是对盲童学校、还是普通幼儿园、视觉残疾幼儿本身都要求较高,在视觉残疾幼儿入园之前要作好大量的准备工作。普通幼儿园要创造友善、融洽、安全的环境,让普通幼儿与特殊幼儿彼此接纳,普通教师也要了解一些有关视觉残疾幼儿教育方面的基础知识,以便教学中尽可能满足视觉残疾幼儿的需要。普通幼儿也要学会不能歧视欺负视觉残疾幼儿、主动与视觉残疾幼儿进行沟通等。视觉残疾幼儿也要具备一些基本的能力才能适应普通幼儿班的生活。尽管从理论上讲,只要能提供所需的支持和条件,“没有不适合正常环境的孩子”,但就目前我国教育的政策环境和普通幼儿园的现实条件,并不是所有视觉残疾幼儿,特别是多重残疾幼儿都适宜进入普通幼儿班学习的。

      欣慰的是,自从2001年开始,美国希尔顿基金会通过柏金斯盲校与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合作,资助中国盲校开展“4—6岁的视力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项目以来,我国已有15所盲校/盲聋哑学校开设了视力残疾幼儿的早期教育项目,大约有400多名视力残疾幼儿接受了早期教育服务。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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