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
文件
全盲医考委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
为贯彻《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有关要求,做好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残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残联发〔2010〕2号),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制定了《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工作要求(试行)》。此规定经报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工作要求(试行)
一、基本条件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设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行署所在地。
二、物质条件
为保证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所担负的考务管理职责,办公室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
(一)具备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的专用试卷保密室和保险柜,专用试卷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卷必须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答题卷等保密材料存放必须有专人保管。
(二)具备接运试卷的交通工具及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四)具备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用于管理考务工作。
(五)用于清点接收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卷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能够有效地组织安排容纳最大报考人数和具备标准考场的考试场所。
(七)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八)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九)考试资料归档与存放条件。
三、工作制度要求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应包括: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考务人员培训制度、考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一)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和有关考务文件要求,对所负责的接收、转发报名信息、试卷、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复核考生报名资格,收费,核发准考证,接收试卷和保密存放,安排考场,组织考务人员、考官培训,主持考试,寄送答题卷,销毁试卷,核发成绩单等事项制定工作规程,使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二)保密制度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有关规定,制定保密制度,保证所有考试文件(包括试卷、答题卷、成绩单及各类表报等)符合其密级所规定的保密要求。
(三)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
1.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发各类考试文件必须建册登记。
2.考生报名表及名册、试卷及答题卷、考生成绩单等重要文件必须专册登记,保证其存放、传送安全。
3.年度考务工作周期结束后,所有考试文件及有关资料必须立卷归档。
4.试卷、答题卷必须存放于试卷保密室内,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或拆封。
5.考试结束后,试卷必须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监督下统一清点销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复印或改作他用。
(四)考务人员及考官培训制度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有关考务管理文件和工作规程,建立考务人员及考官培训制度,考务人员及考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建立考场违纪与其他突发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四、人员条件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考务工作人员应符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相关规定要求,至少应由以下兼职专责人员组成: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人;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1人;保密员2人;财务人员2人;办公室工作人员5人。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与考生人数相应的考官、监考员、巡考员、引导员、双拼盲文与现行盲文文字答疑人员、医务人员以及保安人员。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
主任及副主任一般由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人兼任。领导监督本辖区考务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安排考试场所、接收与分发试卷、培训监考员和考官等工作人员。
(二)保密员
负责试卷等考试材料的接收、保管、分发、销毁和寄送。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担任且须符合保密员任职条件。职责包括:
1.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监督下,保密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试卷/答题卷、实践技能考试试卷(含评分标准)/考生评分册领取清单》核对无误后在试卷保密室存放试卷等考试材料,并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试卷/答题卷、实践技能考试试卷(含评分标准)/考生评分册试卷保密室存放交接清单》;
2.开考前2小时,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将试卷等考试材料运至考试场所试卷保管室;开考前半小时,负责向监考员、考官分发试卷;
3.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监督下将上缴的考试材料点验无误后运至试卷保密室封存;
4.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监督下销毁试卷;
5.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密员对试卷等考试材料的责任,自接领考试材料起,至将答题卷和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考生评分册送至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员为止。
(三)财务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负责本辖区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四)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接收、转发报名信息、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复核考生报考资格、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接运试卷等考试材料、培训监考员和考官等工作人员、组织考试,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监督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本辖区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并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考官
考官由本辖区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并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负责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六)监考员
监考员由本辖区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并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监考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做好考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熟知考规考纪,恪守《监考员守则》。
(七)巡考员
巡考员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每名巡考员负责三至五个考场。巡考员应确保排除考场以外任何影响考试的干扰因素,并在监考员要求下协助监考员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