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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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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9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
文件

全盲医考委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

      为贯彻《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有关要求,做好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残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残联发〔2010〕2号),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此规定经报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考生、从事和参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在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规定,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五)在考场或者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卷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有第四条(一)、(二)、(三)、(五)、(六)、(八)、(九)项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元的考试成绩。有第四条(四),第五条(一)、(二)、(六)、(九)项所列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有第四条(七),第五条(三)、(四)、(五)、(七)、(八)项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或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资格。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第十条考生有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年度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构宣布相关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的,自发现替考行为并处理完毕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开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明;如已开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明的,收回其证明,自发现替考行为并处理完毕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开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明。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报。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并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题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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