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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

作者:
来自:中国残联
人气:868
2015-09-15

 

残工委办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工委:

  为切实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的要求,经国务院残工委领导批准,决定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先期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

  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是落实依法治国、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残工委要高度重视,列入工作计划,尽快研究制定公示具体办法。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残联牵头,协同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新闻媒体,共同做好公示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二是要事先调查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公示的反应,评估效果,并做好相应预案。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狠抓中组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的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示范带动其他用人单位。

  二、确定试点地区和公示内容

  各省(区、市)要选择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开展较好的1个市(地、州)作为公示试点地区。公示时间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成后至2015年12月31日。公示形式可选择广播、电视、报刊或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主体可以是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是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联合公示。公示内容应循序渐进,可先期公示超比例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示鼓励,为各类用人单位树立榜样;再公示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试点市(地、州)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公示主体、内容和媒体。省级残联和有关部门要指导试点市(地、州)做好充分准备,试点市(地、州)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三、完善配套措施,发挥综合效应

  各地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扶持力度,制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办法。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要求,适时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就业实名统计数据,准确掌握未就业残疾人信息和需求;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有针对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主动向用人单位推介,促进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全面实施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在“十三五”期间全面推开。各省(区、市)残工委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指导、协调、联系试点市(地、州),并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将试点工作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试点市(地、州)报送至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

  每年1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至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为全面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积累经验。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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