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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来宾市残联
人气:4277
2013-11-2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我市各类残疾人约18.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23%,涉及50多万个家庭人口,是一个数量众多、涉及面广、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建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我市属于后发展地区,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社会上扶残助残意识还不够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还不能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充分认识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我市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切实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生活救助、教育培训、就业安置、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到2015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全市残疾人生活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面落实和完善有关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障的补贴扶持政策,将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将白内障复明、脑瘫、孤独症、智障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肢残儿童肢体矫治、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治疗、装配普及型假肢、增长素缺乏等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将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一、二级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从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扶助。

     (五)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措施。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力争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培养、配备基层康复专业指导人员,完善全市康复服务网络和机制。通过组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全面落实有关残疾人康复手术费用减免政策,向贫困残疾人赠送辅助器具和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提供药品等,不断扩大重点康复工程的覆盖面。努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多渠道筹集经费,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重点加强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优先安排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费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脑瘫筛查和聋儿、脑瘫儿出生缺陷残疾的早期干预及后续康复教育工作。重视抓好3~6岁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与康复训练。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帮助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工作,积极采用工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多种康复手段,努力提高康复效果。

     (六)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以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为重点,加快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健全市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置残疾人康复室,配备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七)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工作。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和残疾预防工程,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力度,全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婚前健康检查并主动接受干预措施,降低残疾出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完善筛查预防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残疾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病预防,做好补碘、改水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将残疾人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范围,提高残疾人参与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障的覆盖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鼓励并组织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贫困残疾居民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保险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帮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低保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低保补助标准,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适当倾斜,重点照顾;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九)做好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各级政府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的城镇残疾居民,优先安排进入福利机构或给予社会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要积极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经济适用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继续将“扶残安居工程”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至2010年底,基本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住和住危房的问题。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十)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实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到2011年,要建成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并投入使用;到2015年,全市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自治区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实施特殊教育经费倾斜政策,当地财政部门按高于普通初中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各县(市、区)每年都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配套建设及师资队伍的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积极发展随班就读,并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中开设特教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青少年随班就读提供方便,确保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提高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入学率。到2010年,视力、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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