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共46.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23%,涉及39.62万个家庭、153.7万家庭人口,是一个数量众多、涉及面广的社会群体。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还不够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使广大残疾人实现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力争到2020年,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有效保障,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全面完善和落实有关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障的补贴扶持政策,将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将白内障复明、脑瘫、孤独症、智障和听力残疾康复、肢残儿童肢体矫治、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治疗、装配普及型假肢、增长素缺乏等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要将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从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待遇;其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重度贫困残疾人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住院患者的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各减交20%。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扶助。
(五)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完善的康复服务,力争2015年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级政府要保证重点康复项目所需经费,并逐年增加投入。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为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和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减免费用,积极向贫困残疾人赠送辅助器具和对精神病患者免费提供药品等,不断扩大重点康复工程的覆盖面,提高实施效益,努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多渠道筹集经费,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重点加强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安排专项经费,优先照顾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费用。认真实施中西部贫困儿童救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在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开展新生儿疾病、脑瘫筛查和听力障碍、脑瘫儿的早期干预及后续康复教育工作。重视抓好3-6岁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与康复训练,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帮助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建立贫困听障者救助制度,对听障者验配助听器予以补助。县(市、区)要建立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给予精神残疾人康复减免费用。各级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服务,积极采用工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多种康复手段,努力提高康复效果。
(六)加快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扩展服务网络。以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为重点,加快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站、点)建设,到2015年,市县两级要成立事业性质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安排编制、人员、经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要求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置残疾人康复室,落实经费,完善设施,配备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服务和康复服务。大力引进康复技术人才,加强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加大对基层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广开渠道,吸纳各基层医疗单位及重点选择部分保健、服务性质的民间商户、企业为有特殊需要的残疾人服务,完善康复网络,使残疾人得到更好、更实在的康复服务。
(七)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和残疾预防工程,搞好婚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完善筛查预防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残疾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病预防,做好补碘、改水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作为补贴,将残疾人纳入国家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吸纳和公益岗位安置的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要给予适当倾斜,重点照顾;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九)完善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落实残疾人专项生活救助经费和每年市本级福利彩票收入的一定经费,用于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公益事业,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低保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的城镇残疾居民,优先安排进入福利机构或给予社会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残疾居民,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要积极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各级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各级政府要重点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