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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济宁市残联
人气:1161
2013-11-13

 

济发〔2009〕22号
(2009年12月1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市有48.05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92%,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日益改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残疾人救助、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残疾人与健全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措施,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最终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大力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机制。将残疾人康复切实纳入基层卫生医疗内容,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对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全额负担。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0–6岁脑瘫、孤独症、智力、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畸残矫治手术,重性精神疾病病人长期服药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以上制度报销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列入重大疾病救助范围,实施残疾人惠民医疗服务,普及康复知识,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四)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大力开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市创建活动,确保2012年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级财政要结合当地财力,适当安排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健全和完善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贫困白内障患者救助长效机制,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加快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活动。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市、县(市、区)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设立康复科,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康复指导站,配有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规范化村(居)卫生室(站)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并配备康复设施和器材。星光之家、福利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要建立适应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康复室。2012年前,依托现有资源,对康复指导站、康复站配发康复器材,选聘康复员,开展康复技术人员培训。大力培养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健全完善各类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

     (五)建立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做好婚育咨询指导、保健服务和新生儿筛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预防精神残疾。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三、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六)实施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实施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实施分类施保。从2010年起,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统一规划,并纳入统一的筹资渠道。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农村住房建设时,残疾人优先选择房屋位置和楼层,并在费用上给予照顾。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属于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可给予实物配租,其他情况的残疾人家庭主要通过租赁补贴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残疾人(主要是下肢残、双目失明)家庭,在楼层选择上给予适当照顾。

     (七)确保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保。对农村重度、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四、积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进一步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普及水平,力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保留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教育水平。在保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同时,认真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保障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上述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幼儿实施早期干预。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建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积极完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政策。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生活费给予补助;对考入高中的残疾学生和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免收学费、住宿费;对考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减免;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奖励和补助。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多层次、多类型的师资培训。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厂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交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经营或确定其专营。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规划建设的城市便民服务网点要拿出一定比例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给残疾人经营。切实将国家、省有关农村扶贫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大力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基地示范、培训、就业、辐射带动功能,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脱贫致富能力。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划拨、资金投入、政策优惠等方面对残疾人扶贫基地予以扶持,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给予一定的开业补助。

     (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属财政部门全额预算拨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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