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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潍坊市残联
人气:2455
2013-11-13

 

(2011年1月 14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惠民工程,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目标,坚持残疾人优先原则,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投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出台一系列残疾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就业、维权、文体等服务机制,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安全住房、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2015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残疾人社会救助特惠化、社会保险专项化、社会福利多样化、服务机制专业化的发展模式,实现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普惠加特惠城乡全覆盖目标。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三)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逐步推行重度残疾人定期补贴制度。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确保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重点救助。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待遇。

     (四)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机制。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体系。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给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确保全部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五)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教育、财政、残联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残疾学生学费补贴办法,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给予补助,对残疾人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补助,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巩固和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并举,教育与康复、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学校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测查鉴定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0-15岁残疾儿童档案,积极动员残疾儿童家长送子女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入学率达到100%。关注孤独症儿童,在全市大力兴办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孤独症儿童学校,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残联进行业务指导,在特教园区形成盲、聋、弱智、孤独症四类残疾学生教育并存的局面。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及普通高中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给予照顾,放宽残疾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款金额审核条件,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六)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卫生、残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后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和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按国家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三、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

     (七)大力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扶持政策,建立残疾人机构、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制度。采用新建残疾人托养机构、依托现有福利机构、家庭居家安养等多种方式,对享受低保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

     (八)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和调查研究。逐步将残疾人工作信息化网络向镇(街道)、社区延伸,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反馈速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以残疾人基本情况、康复救助与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分析信息数据平台,完善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理论探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促进问题有效解决。

     (九)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和机制建设。市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基层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要逐步达到国家《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要求。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设立康复科,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康复治疗室、残疾人康复指导站,村(居)卫生室(站)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并配备康复设施和器材。星光之家、福利企事业单位等要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加大康复救助力度,卫生、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残疾人康复救助财政资金补贴实施意见,对贫困精神病患者、0-6岁脑瘫、智力残疾、聋哑、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贴,对贫困聋儿人工耳蜗植入进行补助,对贫困肢体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适配。实施“助听、助行”工程,每年免费为贫困聋儿装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鼓励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有计划地设置相关专业,开设康复课程,大力培养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十)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机制。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搞好婚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充叶酸、补碘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突出预防精神残疾。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预防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残疾意识。

     (十一)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应按比例择定一定数量的岗位,择优招收残疾人,对有特长的残疾人应破格录用。安置残疾人就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要依法按规定交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提供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体现残疾人优先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政府设立的各级就业服务大厅和其他就业服务平台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培训基地建设。出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大学生就业创业经费补贴办法,鼓励残疾人学习专业技能促进就业创业。

     (十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各用人单位的残疾人用工审核和推荐就业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要将征收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应收尽收。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必要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大力发展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残联、宣传、体育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加强残疾人文化、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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